作品著作權是指:著作權也稱版權,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、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。[1]著作人身權是作者給予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[1]。著作財產權是無形財產權,是基于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,故屬智慧財產權,是知識產權的一種。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,在中國實行自愿登記原則。
作品著作權的主要原則:
1保護作者權益的原則
作者的創作是整個社會文化進步的源泉,因此,法律應當加強對著作權權益的保護,激勵作者創作的積極性。2鼓勵作品的傳播
國家制訂著作權法并不只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益,而且還在于鼓勵作品得到廣泛的傳播,繁榮社會的文化生活。因此,我國《著作權法》第四章明確了對作者傳播者權利的保護,即是鼓勵優秀作品得到廣泛傳播的體現。3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
作者的利益實質上是一種私人利益,而使作品得到廣泛傳播則更多地體現了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,為防止作者濫用著作權法賦予的權益導致公眾利益難以實現的狀況,著作權法又對作者的權利作出限制,如規定合理使用,法定許可等制度。4與國際著作權制度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原則
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和國際版權貿易的發展,許多作品借助各種媒介被傳播到其他國家,而著作權的保護又具有嚴格的地域性,為了解決作品傳播的國際性要求與著作權保護地域性之間的矛盾,國際上已經形成了相關的著作權國際保護公約。我國于1992年加入了《伯爾尼公約》和《世界版 權公約》。為了適應日益變化的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,2012年,在我國北京通過了《試聽表演北京條約》。深化了對表演者權利的保護,同時更促進了我國著作權法的改革。